璟信研究 | 换老板≠换责任!登记经营者仍需“买单”
- 发布时间:2026-01-21
经营的酒店转让给他人,“老板”换了人,原先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债务清偿责任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经营者和债权人敲响“风险警钟”。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管家公司为某酒店提供布草洗涤服务,相关事宜主要通过酒店员工陈某、罗某的微信进行沟通。2022年11月,某管家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某酒店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洗涤费共计38826元。之后酒店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23116元未付。某管家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酒店支付尚欠的布草洗涤费231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某酒店辩称,案涉酒店已于2020年12月转让给陈某甲,由于政策原因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原告提交的催款函仅盖有酒店发票章,酒店与某管家公司并未签署服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酒店是陈某乙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2月,某酒店经营者陈某乙与陈某甲签订《酒店转让协议》,约定以260000元的价格将某酒店转让给陈某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虽然某酒店与某管家公司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从双方履行过程来看,事实上存在洗涤布草、被子等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员工以酒店名义与某管家公司就合同履行及费用支付进行协商,且某管家公司已履行服务义务,某酒店应按约支付相应费用。某管家公司要求某酒店支付所欠服务费用2311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某管家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4日向酒店员工罗某主张费用,罗某承诺于年底前付清余款,故资金占用利息应以欠款231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付款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列为共同诉讼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本案中,某酒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乙。陈某乙虽主张已将酒店转让给陈某甲,但仅提供转让协议,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在未变更工商登记前,登记经营者陈某乙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债务应由某酒店承担,其实际责任人为经营者陈某乙。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某酒店(经营者:陈某乙)支付某管家公司布草洗涤费231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商登记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经营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登记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要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确保工商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仅凭私下转让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原经营者可能因未变更登记而继续承担债务风险。实际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避免因债责不清而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债权人在与个体工商户交易时,应审慎核查其工商登记信息,明确签约主体,若交易后发现经营者变更但未登记,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 / 广西高院
编辑 / 璟信新媒体